法律分析: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加班費是按照普通休息日工資的兩倍和國家法定節假日工資的三倍支付給勞動者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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