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29日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條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商業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原因。第六十壹條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好像沒有規定城市形象~交通法好像國家也沒有具體規定~都是市政的~社保沒人管~ ~不知道~不知道能不能幫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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