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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公司可以扣工資嗎?

法律主觀性:

公司不能隨意扣員工工資,具體規定如下:壹、基本工資不能隨意變動。降低基本工資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需要雙方討論同意,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變更。第二,加班費不能隨意減。對於員工來說,加班費的多少與工資基數有關。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決定加班工資基數。1.勞動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加班工資基數的,按照雙方約定計算加班工資。2.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數額,但未約定加班工資基數的,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工資基數。勞動合同中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崗位工資”的,加班工資應按各工資項目之和計算支付,而不能按單個計算支付。3.用人單位不能因工作調整而擅自降低員工工資。壹般情況下,公司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前提是工作崗位和工資金額不寫入勞動合同。壹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明確了工資,用人單位就無權擅自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壹般來說,員工的工資是在合同中規定的。如果員工的工資發生變動,尤其是降低工資,應得到員工的同意。否則,該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另外,用人單位如果要調整工作崗位,必須和員工協商。

法律客觀性: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one hundred and fifty %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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