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四條,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犯。智障患者在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國家和社會的物質幫助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可能推斷其身份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歷資料等信息應當保密;但是,依法需要公開履職情況的除外。第五條全社會應當尊重、理解和關愛精神障礙患者。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新聞報道、文藝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視、侮辱精神障礙患者的內容。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精神衛生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精神障礙預防、治療和康復服務體系,建立健全精神衛生工作協調機制和責任體系,對有關部門承擔的精神衛生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預防精神障礙和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的工作。第十壹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培養精神衛生專業人才,保障精神衛生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加強精神衛生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國家鼓勵和支持精神衛生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現代醫學、中醫學和心理學,提高精神疾病預防、診斷、治療和康復的科學技術水平。國家鼓勵和支持精神衛生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