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國家關於學校商店的規定

國家關於學校商店的規定

法律分析:後勤管理處是代表學校對商鋪合法經營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負責擬定學校店面規劃、投標方案及具體組織投標;負責學校店面租賃合同的起草、審批和承租人經營項目的審批;負責學校門店附屬設施設備的管理;負責督促學校商店租戶文明經商,督促租戶嚴格履行合同;負責協調學校門店的日常維護和維修。

法律依據:《學校商店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店鋪在租賃期間,禁止叫賣、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禁止銷售有害人體健康的假冒偽劣商品和食品;嚴禁出售、出租淫穢物品和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內容的物品;嚴禁銷售過期、變質、無生產廠家、無保質期、無生產日期等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承租方在經營過程中與第三方發生的壹切糾紛均由承租方承擔。

第十六條商鋪承租人應安全使用水、電,嚴格私接電線、水管,偷用水、電的,處以2000元違約金。嚴禁超負荷用電或將各種電器接在同壹個插座上。如因違章用電引發火災(火災)等事故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由店鋪承租方承擔壹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經營者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保健。

  • 上一篇:國家對精神病人有什麽政策和待遇?
  • 下一篇:哈爾濱洗車攤壹男子因燒傷當街死亡,警方通報引發爭議。結果如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