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學校商店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店鋪在租賃期間,禁止叫賣、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禁止銷售有害人體健康的假冒偽劣商品和食品;嚴禁出售、出租淫穢物品和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內容的物品;嚴禁銷售過期、變質、無生產廠家、無保質期、無生產日期等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承租方在經營過程中與第三方發生的壹切糾紛均由承租方承擔。
第十六條商鋪承租人應安全使用水、電,嚴格私接電線、水管,偷用水、電的,處以2000元違約金。嚴禁超負荷用電或將各種電器接在同壹個插座上。如因違章用電引發火災(火災)等事故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由店鋪承租方承擔壹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經營者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