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三條公民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交由壹個或者幾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壹百三十四條遺囑形式應當經過公證。遺囑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壹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銷或者變更遺囑。
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