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是指法院行使國家司法權,通過法定程序,對受理的案件,在案件審理結束時,依法作出的實體性問題。
“判決”的主體是司法機關,但“裁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仲裁機構;換句話說,“判決”是典型的司法判決,但“裁定”是“非司法”的。
2.不同階段
審判後做出了判決。法院可以在刑事訴訟的立案、偵查、起訴階段作出“裁定”或“決定”,但不能作出“判決”。
“裁決”現在主要分為“行政裁決”和“仲裁裁決”。前者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的處罰決定,該決定不是終局的,不服行政裁決可以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後者是指仲裁機構對仲裁案件的處理決定,普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了評議。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