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5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 (壹)選擇其他直系長輩和血親的姓氏;(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沿襲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第1016條
自然人決定或者變更姓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或者轉讓姓名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事主體變更姓名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者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