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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為了加強和鞏固唐朝的統治,進行了哪些改革?

為了加強和鞏固唐朝的統治,唐太宗即位後,命令戊己、方,連同學士、法官,重新商議修改法律。鑒於楊迪殘酷統治導致其滅亡的教訓,唐太宗主張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審慎的法律法規。

《貞觀之法》是方等人根據唐太宗的旨意修訂而成,由法、序、體、式四部分組成。法律是刑法典。唐律涵蓋範圍很廣,從國家的政治制度到百姓的戶籍、婚喪嫁娶,規範極其細致。

秩序是各種制度的規定。比如“戶令”是關於戶籍和婚姻制度的規定;“田零”是土地和土壤系統的規定。命令只規定了什麽該做,什麽不該做,但不包括違反命令後的刑事制裁。

《革》是皇帝赦免書和官員職責範圍的匯編。自貞觀十壹年方刪《武德》以來,已有700篇被編為《貞觀閣》,共18卷,頒布於各地。

類型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和國家機關規章。

方等人制定的《貞觀之法》與前朝相比,在量刑和定罪上是寬大的。與隋律相比,貞觀律減少了92個死刑,減少了71個減刑。當官犯法,只取官,除名。由於舊法處罰過重,方建議把斷趾改為三千裏勞役,並多活兩年。方還修改了舊法中的法律,認為兄弟們都是因為叛國罪被殺的。這樣,與古代相比,《唐律》中規定的死刑幾乎被去掉了壹大半。後來,孫昌戊己對唐律作了具體的解釋,並編成《唐律簡論》壹書。這本書是中國專制中央集權封建國家中比較完整的法典。

法律和儀式是統治者維持統治的兩個方面。貞觀時期,他們不僅重視法律的修改,而且重視用禮的倫理來約束人們的思想和行為,用禮來約束各種社會關系。此外,儀式倫理借助法律的強制力得以實施,反過來,儀式倫理又被用來輔助法律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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