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第十六條基層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和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適用普通程序由法官單獨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較小的簡單民事案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第十六條基層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和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適用普通程序由法官單獨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可以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壹百五十八條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也可以另行開庭審理。
第壹百五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傳喚當事人、證人,送達訴訟文書,采用簡易方式審理,但是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壹百六十條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不受本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第壹百三十八條、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第壹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符合本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標的額低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的,應當執行壹審終審判決。
第壹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