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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條例

法律分析

公安部110報警服務標準化標準:接處警人員接到報警指令後,應迅速做出反應。凡危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緊急報警或求助,必須在5分鐘內到達現場郊區,市區10分鐘。警員到達現場後,應迅速核實報警內容,並根據情況妥善處理。

110報警服務臺應首先指令出警人員趕赴現場維持秩序,提前處置時通知相關職能部門盡快趕赴現場解決問題。負責警務處置的巡邏車等車輛應配備急救箱、繩索、救生設備等必要物品。承擔處置警情任務的人員應當掌握救人、救災和簡單醫療救護的知識和技能。

法律依據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

第十五條110報警服務臺接到報警後,根據警情派員出警處理。危及公共、人身或財產安全的緊急案件(事件),在出警處置的同時,應立即報告負責人,並通報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範圍的重大案件(事件),應當根據警情性質、事態規模和緊急程度,及時向負責人報告,並根據工作方案和負責人指令,迅速出警處理。

第十七條。對上報範圍較小、影響不大的壹般群體性事件,應當及時通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時視情派警維持現場秩序,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勸阻,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八條發生規模較大、行為暴力的群體性事件,應當立即向負責人報告,並根據工作方案和負責人的指令派警趕赴現場,控制事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矛盾緩解和化解工作,盡快平息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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