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要有明確的要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的投訴,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答復期限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六十壹條投訴人就同壹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條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時,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調查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活動。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