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NPC人大常委會,NPC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進行解釋。
法律客觀性: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
NPC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解釋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可對本法的其他條款進行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中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系的條款進行解釋,而對該條款的解釋影響案件的判決,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在對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前,應提請NPC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進行解釋。如NPC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本條款時,應以NPC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但是,在此日期之前做出的判決將不受影響。NPC常務委員會在解釋本法前,應征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