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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的抗議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可以再審,也可以抗訴。

1.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發現調解有本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的情形,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以及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有本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要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法官的違法行為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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