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訴是向法院立案,與法院發生法律關系;
2.委托律師是委托律師處理訴訟或非訴訟事務。委托人支付律師費,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是律師與律師之間的法律行為;
3.委托律師從事法律事務,包括但不限於起訴等法律事務。生活中還有很多非訴,也可以委托律師處理事情;
4.自訴是以原告名義,律師是委托代理人;
5.訴訟費由當事人向法院交納,敗訴方承擔費用,委托方承擔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 *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