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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賠償金上限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違約金的上限壹般為違約造成損失的30%。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損失,綜合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衡量,並作出裁定。

合同責任中違約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合同責任中的違約金和賠償金是兩種不同的承擔責任的形式,兩者有以下區別:

1.適用條件不同:約定違約金,是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賠償金。值得註意的是,《勞動合同法》禁止用人單位約定勞動者對勞動合同服務期和競業禁止以外的事項承擔違約金責任;至於賠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自身過錯造成對方損害時,應當承擔的不利法律後果。

2.支付主體不同:違約金的支付只能由勞動者進行,賠償金的支付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5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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