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房產證所需材料:
原房屋買賣合同及原補充合同;商品房銷售統壹發票原件;房屋實地測繪調查表原件和分戶平面圖;完稅憑證;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復印件;已婚人士需要結婚證復印件。
2.辦理房產證的手續:
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後15日內,買受人將合同送至房地產交易所辦理交易核驗和備案手續。所購商品房使用後3個月內,買受人應到房屋產權監理處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受理登記15個工作日之後,向房屋產權處繳納登記費、驗證費等相關費用。房屋所有人憑身份證、私章、收據、票據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登記事項以記載於房地產登記簿時為準。完成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向申請人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七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