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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破產財產

法律主觀性:

我國企業破產法律制度中的債權人會議是指依法申報債權的全體債權人組成的破產議事機構。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是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出席債權人會議,並享有表決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九條,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是債權人會議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債權未確定的債權人不得行使表決權,但人民法院可以臨時確定債權數額供其行使表決權的除外。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對本法第六十壹條第壹款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事項無權表決。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授權委托書。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代表參加,就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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