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六)未被開除公職或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實習生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實習註冊:
(壹)發表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言論;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有不良公司不適合律師執業的;
(六)受處罰後不得再次申請實習,處罰期限未滿的。因律師事務所或者實習指導律師不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而不予執業註冊的,律師協會應當告知申請人選擇其他律師事務所或者實習指導律師接收其執業。
申請實習的實習生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偵查的,暫停實習登記,待案件查處後再作出是否準予實習登記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