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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代理律師收費標準最新規定

風險代理律師收費標準:各地風險代理律師收費標準不同。律師收費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但各地收費標準不壹。不允許風險代理的情況:婚姻、繼承案件;要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金的;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等。以海南省為例,風險律師收費標準:可按委托人依法減免債權債務的15%-40%的比例收取風險費;也可以在達到合同約定的代理或辦理目標時,按照約定的金額收取律師服務費。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律師服務費可以按件、按標額比例、按時間收取。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具體比例應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標的物的大小、地域以及風險代理人的不同收費方式,由當事人和律師協商確定。總的原則是風險與收益成正比,應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比例。風險代理費用最高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目標金額的3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九條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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