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關於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
第二條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主動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明確告知其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嚴禁使用威脅、恐嚇、引誘、欺騙等方法獲取證據。禁止刑訊逼供。
第五條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不得公開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形象。
第六條公安機關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專職人員承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人員應當具備心理學、犯罪學、教育學等基本專業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並具有壹定的辦案經驗。
第七條本規定是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別規定。本規定未盡事宜,適用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