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或者申請考核:
(壹)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執業註冊的決定:
(壹)有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
(二)被基層法律服務所辭退的;
(三)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或者停止執業處罰期限未滿的;
(四)具有律師或者公證員資格,在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處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