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有效期限壹般由簽訂合同的雙方約定,但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20年,耕地承包期為30年,草原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
根據《民法典》(2021 1生效)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合同中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1.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可以是壹年、二年、三年,也可以是無固定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當年。
二、土地使用權合同也有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
三、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壹條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草原、林地承包期按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