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的,從其規定。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上按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為與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簽字、蓋章或按手印都具有法律效力,未按手印簽字的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擴展數據:
合同生效的四個條件:
1.雙方應當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
2、雙方應在自願協議的基礎上。
3.合同的標準和內容必須合法。
4.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