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二十壹條士兵服現役期滿,應當退出現役。因裁減軍隊員額需要退出現役的,經軍隊醫院證明本人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現役的,經師級以上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出現役。
士兵退出現役的時間,是軍隊宣布退出現役命令的日子。
第二十二條退出現役的士兵,符合預備役條件的,由軍隊確定士兵預備役;經考核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服軍官預備役。
退出現役的士兵,經軍隊確定服預備役的,應當自退出現役之日起四十日內,到所在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進行預備役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