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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首先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恢復勞動關系的原狀,防止用人單位從違法行為中獲益。同時,考慮到實際情況,要尊重勞動者對是否繼續勞動合同的選擇。因此,勞動者權衡利弊後需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認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難度過大,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計算期從用工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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