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縣(市、區)司法局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決定或者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的決定後,在3日內將矯正對象的相關材料移送實際執行地的鄉鎮(街道)司法所,指導和幫助鄉鎮(街道)司法所根據矯正對象的具體情況制定矯正方案。
2.鄉鎮(街道)司法所應當同時與矯正對象談心,告知其權利義務,公布有關學習、教育、管理、勞動、獎懲等規定。在實施社區矯正的同時,為社區矯正對象出具說明。
3、鄉鎮(街道)司法所為矯正對象建立檔案,並有能力督促矯正對象的近親屬或其原工作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等簽訂矯正協議。
4、鄉鎮(街道)司法組織有能力矯正對象參加社區公益勞動。社區公益性勞動項目由鄉鎮(街道)司法所按照符合群眾利益、矯正對象在職權範圍內、可操作性強、便於監督檢查的原則設置。矯正對象參加公益性勞動的時間每月不少於12小時。
5、鄉鎮(街道)司法所組織矯正對象參加學習教育活動。內容包括政策形勢、法律法規、道德規範、勞動技能、行為要求等。,並可采取個別教育、集體教育、培訓、實踐活動等形式。
6、鄉鎮(街道)司法所結合矯正對象的犯罪原因、心理狀態、現實表現制定心理矯正方案,進行心理咨詢和指導,矯正其不良心理和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八條。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懲罰危害社會安全、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罰和改造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