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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說現代法律是以權利為基礎的?各位,謝謝。

法律是權利和義務的載體,也是壹定數量的權利和義務的總和。無論是強調權利還是義務,在邏輯上都是壹樣的效果。因為權利的實現是以義務的履行為條件的;義務的履行是為了權利的實現。權利義務數量相等,對應關系決定了邏輯上,只要實現了權利,就會履行義務;只要義務履行了,權利就實現了。實際上,在實踐中,由於權利和義務的屬性不同,人們對權利和義務的態度不同,情況也大不相同。由於權利對其主體具有有利的、有益的特征,它能調動權利主體享受或實現權利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相反,義務不具有權利的這種特征。壹般來說,只要義務主體不具備高尚的人格和道德品質,就很難自覺履行義務。當社會還沒有進步到全體或大部分社會成員都具有高尚道德的地步,必然會出現人們對義務的拒絕,使權利無法實現。既然權利和義務在邏輯上都可以實現,那麽選擇權利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當然是最有效的,可以宣傳權利,拓展社會生活,使社會生活充滿活力。以權利為本位和以義務為本位會導致完全不同的社會後果。因此,堅持權利本位還是義務本位是法治國家與非法治國家的重要區別,權利本位是法治國家的明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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