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建造師證還沒有到單位登記,可以去發證機關掛失補辦,那麽之前的證就可以作廢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即使招用勞動者,也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其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勞動者,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擴展數據:
註銷原單位扣留的建造師證
根據《註冊建造師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註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機關應當辦理註銷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宣布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1)出現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壹的;
(二)依法註銷登記的;
(三)註冊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註冊建造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註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註冊機關申請註銷註冊;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登記管理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登記機關。
人民網-原公司扣押註冊建造師證書,拒絕註銷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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