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於5438+0988年6月5438+09日在奧地利維也納舉行的聯合國通過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會議第六次全體會議上通過,並於5438+0990年6月1日生效。
該公約不僅是國際社會,也是聯合國制定的第壹個懲治跨國洗錢犯罪的國際法律標準文件。其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界定毒品洗錢犯罪的概念;明確規定了打擊毒品洗錢的刑法手段和締約國的強制性義務;偵查識別毒品洗錢犯罪國際合作機制初步規範。
擴展數據
《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規定:
第4條管轄權
締約國:
(a)在下列情況下,它應采取可能的必要措施,對按照第三條第65-438+0款確定的罪行確立自己的管轄權;
(a)犯罪發生在其領土內;
(2)罪行發生在犯罪時懸掛其國旗的船只或根據其法律註冊的飛機上;
(b)在下列情況下,它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對按照第三條第65-438+0款確定的罪行確立自己的管轄權:
(a)犯罪人是其國民或在其境內有慣常居所;
(2)犯罪發生在締約國有權根據第17條的規定對其采取適當行動的船只上,但這種管轄權只能根據該條第4款和第9款所述的協定或安排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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