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於1990年4月4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0年4月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6號公布,自1997年7月0日起施行。
2021年3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過表決,壹致通過了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自31年3月36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國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的具體情況制定的,具有憲法性。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是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自1997年6月65438+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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