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仲裁裁決適用何種法律錯誤?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壹經作出,即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不得隨意更改。為保證仲裁機構裁決的正確性和合法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糾正錯誤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仲裁法賦予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權,允許人民法院在有法定情形時撤銷仲裁裁決。但是,撤銷仲裁裁決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壹般不主動行使司法監督而撤銷裁決(除非仲裁裁決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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