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程序和通知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理由和拘留的地點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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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規定了執行逮捕的程序。逮捕作為壹種剝奪人身自由的嚴厲強制措施,必須在嚴格的法律程序下進行。
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時,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由被執行人向被逮捕人出示。公安機關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阻礙偵查主要是指被逮捕的罪犯屬於某個犯罪集團,或者與某個犯罪集團有牽連。其他犯罪分子尚未落網,其落網的消息可能導致其他同案犯逃跑、自殺、毀滅或者偽造證據的;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人參與犯罪,經通知後可能轉移、隱匿、毀滅犯罪證據的。無法通知,主要是指被逮捕人的家庭或者單位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庭或者單位在偏遠地區,難以在24小時內通知,且被逮捕人沒有家庭或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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