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壹百零四條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援助機構和律師協會應當對律師辦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指導和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六十條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濟困難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殘疾人,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