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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老板扣工資當押金。

法律分析:私企老板扣工資當押金不合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明確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和各種形式的風險保證金。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扣留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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