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是:撤銷權只有在存在法定撤銷事由,且撤銷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或者撤銷權人在知道撤銷事由後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放棄撤銷權的情況下才能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one hundred and fifty條規定,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壹百五十壹條規定,壹方當事人趁對方當事人處於危險狀態,缺乏判斷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壹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