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施工、裝飾和安裝,以及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頒發建築施工許可證。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項目現場提交。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定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