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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民後懲的原則

“先刑後民”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時,刑事犯罪應由法院先行審理,然後在審理刑事犯罪的同時,再審理涉及的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部分。是否先審刑事部分再審民事部分,要看是否會影響刑事犯罪的追究。刑事部分不構成犯罪的,案件仍將進入民事審判程序。

經濟或民事案件涉嫌犯罪,並不意味著原告的訴訟請求必須建立在查明犯罪問題的基礎上。當原告的民事訴訟請求有正當理由並得到法律支持時,法院應審理經濟或民事案件。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認為案件不是民事糾紛,而是涉嫌經濟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並將涉嫌經濟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的,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審查,並在10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應當及時告知人民法院。

正確把握“先刑後民”的適用,在概念上,要認識到刑事與民事之間沒有絕對的先後順序。就法律體系而言,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作為兩大部門法,級別是平等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的適用沒有絕對的先後順序。因此,在實踐中既要防止“刑前民”的機械適用,以刑止民,又要防止過於剛性地堅持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獨立性,排斥“刑前民”的適用。

法律依據: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在辦理民事案件過程中,認為案件不屬於民事糾紛,但涉嫌經濟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並將涉嫌經濟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的,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審查,並在10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應當及時告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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