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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執行中幾個問題的規定

法律分析:為保證執行程序正確適用法律,及時有效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 我們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若幹問題作了統壹規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76.被執行人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體私營企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個體私營企業所有者的其他財產。

77.被執行人是個人合夥組織或者合夥聯營企業,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合夥組織的合夥人或者參與聯營的法人為被執行人。

78.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的,可以裁定該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需要執行已承包或出租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財產的,應依法保護承包人或承租人的投資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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