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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司法解釋(兩校強迫交易罪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

《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買強賣商品,或者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強迫交易罪是壹個數罪並罰的罪名,但到目前為止,兩高都沒有出臺關於此罪的司法解釋,使得此罪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造成司法被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下列行為之壹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加或者退出招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購買公司、企業的股票、債券或者其他資產;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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