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首先,主觀上,行為人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具有違背婦女意誌的本質特征。違背女性意願,即未經女性真正同意。如果女性認同行為人的行為,自然不能成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女性認同施暴者實施的各種猥褻、猥褻行為,如果用猥褻語言調情,自然不是侮辱女性。猥褻罪是刑法修正案(草案)第九條要修改的罪名。通過後,猥褻罪的對象將不再有性別限制。以前我國刑法中淫穢的對象只是14周歲以下的婦女兒童。
其次,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通過性交以外的手段實施的猥褻行為。如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對未成年的青少年進行性騷擾,即使對象不清楚自己的意圖,也沒有不服從甚至不服從,也可以認定為猥褻。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規定了猥褻、侮辱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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