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判決賠償壹定金額,在壹定期限內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凍結車輛;
2.對方申請保全,就查封;不申請保全的,在審理過程中不予查封。
法院必須保全的凍結車輛的標準是什麽?
1.人民法院受理車輛保全申請後,經審查符合保全條件且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對車輛進行保全;
2.采取查封、扣押車輛等措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壹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款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和執行費用為限,數額明顯超標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過標的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過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財產不可分割,被執行人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其效力及於該財產的替代物和賠償金。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定查封、扣押、凍結替代品和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