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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襲警?法律是如何解釋的?如果在警察不執行職務時與平民發生肢體沖突,算不算襲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拒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壹)公開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尋、救助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或者場所的;(四)故意阻礙執行搶險、救援、追捕、安保等緊急任務的警車的;(五)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四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6年3月1日實施)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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