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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代理人退出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並主動回避,除非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繼續承辦:

(壹)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當事人的委托,同壹事務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同壹事務所的其他律師是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三)同壹律師事務所接受非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業務;(四)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有法律服務關系,委托人未要求該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訴訟或者仲裁案件中擔任其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委托人的對方當事人代理人的,(五)委托關系終止後壹年內,律師接受與原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對方當事人的委托的,(六)與本條第(壹)項至第(五)項類似,根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可以判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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