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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什麽?

法律分析:論政治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年滿18周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和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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