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時間的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只規定了探望權的主體、方式、中止和恢復等主要問題,而沒有明確規定如何規定時間。但對於孩子的心理需求,探視頻率至少壹個月壹次,沒有限制,但每次探視的時間必須由雙方協商約定。重要的是,父母還應就探視問題和探視時間的合理安排征求子女的意見,以便考慮到子女的個人需要。探視權的含義是:探視權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配偶壹方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權利。離婚後,無論孩子跟哪壹方父母在壹起,另壹方父母都可以通過行使探視權,及時與孩子進行思想上的溝通,經常照顧孩子,讓孩子得到更多的關愛,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孩子的傷害,這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非常有利。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6條* *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