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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的處罰標準

法律分析:嫖娼違法,但壹般不構成犯罪。在我國,壹般的嫖娼行為被認為是違反了治理和管理,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通常按照《案件管理法》和《賣淫嫖娼管理辦法》處罰。嫖娼涉及下列犯罪情節,可能構成犯罪

(壹)嫖宿幼女(未滿14周歲)且明知涉嫌強奸罪的行為人(非性工作者)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願,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14周歲以下的性工作者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本罪已廢除,以強奸罪論處)。嫖宿幼女罪(《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於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需要明知的要件的解釋,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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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第十六條基層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和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適用普通程序由法官單獨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較小的簡單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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