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抓獲犯罪分子,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138條規定,必須向被搜查者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帶搜查證進行搜查。
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搜查的時候,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應當在場。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140條規定,搜查的記錄應當寫成文字,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分子,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八條* * *進行搜查的時候,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帶搜查證進行搜查。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九條: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證人在場。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