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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等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壹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壹項至第七項、第九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行為的,依照《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等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第四十條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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