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導向功能。引導作用是指佛法對我行為的引導作用。在這裏,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法律對人們行為的引導通常有兩種方式:壹種是確定性引導,即通過設定法律義務,要求人們做或約束某種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界定必須或不得從事的行為邊界;另壹種是不確定性的引導,也稱為選擇的引導,即通過宣示合法權利,給予人們壹定範圍的選擇。
2.評價函數。評價功能是指法律作為壹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和衡量他人行為合法性的判斷功能。在這裏,行為的對象是別人。仲裁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日常審判活動,就是運用法律來判斷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
3.教育的作用。教育功能是指法律通過實施對普通人行為的影響。這種功能體現在警示功能(主要通過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和示範功能(主要通過對合法行為的保護)。法律的教育功能在提高公民法律意識、促使公民自覺守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4.預測功能。預測功能是指隨著法律的存在,人們可以提前預測他們將如何彼此行為。法律預測功能的對象是人們的相互行為,包括公民、社會組織、國家、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它們之間的行為預測。
5.強制角色。強制是指法律可以通過懲罰違法犯罪行為來迫使人們服從法律。註意,脅迫的對象是行為人的行為。沒有強制力,法律就會失去權威,加強法律的強制力有助於提高法律的權威性。